(网经社讯)近年来,在技术进步、金融深化、客户群体变化等一系列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在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多元化投融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互联网金融在为金融业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对我们的金融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要汇聚政府部门、从业机构、社会公众多方力量,共同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消费者 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产品与服务不断创新的背景下迅速兴起。互联网金融投入门槛低、效率高、覆盖广等特点符合当前金融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然而,“套路贷”、互联网金融平台倒闭或跑路、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刷、非法集资等侵权事件的出现,引发大众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广泛关注。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众多、业务庞杂,以及消费者数量庞大和分布分散,导致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情况经常发生,较大程度上降低了消费者参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积极性。基于此,有必要通过有效的机制来凝聚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三方主体的力量,共同破解消费者权益保护难题。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与不足
首先,互联网金融法制不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保护互联网金融活动主体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稳定发展的基础。就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来看,主要以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法规内容为主,例如,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虽然这些行政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范围和保护职能的划分,但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对相关主体尤其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主体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有限,无法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虽然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互联网金融的内部管理、数据加密备份、客户信息保密等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施措施方面尚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同时,从法律制度的落实层面来看,对于客户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风险控制、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责任承担、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制度尚未有明确规定。
其次,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片面追求短期利益。企业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实际运营者,也是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主体。在盈利性的驱动下,有的企业采取激进的经营战略,过于追求高风险高收益以及过度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而没有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因为不良贷款的不断积累或突然出现的贷款损失而无法正常运营的情况。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在体制机制性方面也面临巨大挑战:行业基础设施有待进一步夯实,不同从业机构在业务操作、系统运维、产品定价、合同文本、合格投资者认定等方面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较低;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业态众多、模式各异、创新速度快,金融风险复杂性、多样性特征明显,给现有监管资源和技术带来挑战。
最后,金融消费者的非理性行为。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及服务时呈现出系统化的非理性行为,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对互联网金融理财方面的专业知识了解不够,对行为背后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缺乏清晰的认知,导致决策不理性;其二,受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利益诱惑,对金融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陷阱未能及时识别,抑或是急于获得资金,做出冲动的行为。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多为分散、孤立的个人,在维权的力量和声音方面都较为薄弱,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缺乏足够的信心和耐心,造成消费者遭受侵权后往往选择隐忍。
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应对策略
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真正解决需要政府部门、从业机构、社会公众三方面主体的共同发力,只有通过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消费者监督三管齐下,才能切实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第一,完善法制体系,强化行业监管。要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鉴于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尚不健全,相关部门要在积极总结各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验基础上,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互联网金融账户实名制,为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要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使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到实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是一个动态化的过程,政府相关部门要以持续发展的思想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加大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一方面,要通过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制度的落实来净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环境,为交易主体提供可靠的信用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可能给消费者造成的权益风险;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评级制度,明确规定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范围,强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规范性。
第二,加强企业运营自律,突出消费者服务核心。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规范自身运营行为。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自律机制已初步建立,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不断优化。但由于互联网金融涉众性强,新型业态多元多变,风险因素复杂交叉,一些“挂羊头卖狗肉”、打着改革创新旗号行非法金融之实的假创新不时冒头,建立监管和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依然任重道远。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必须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风险挑战的严峻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把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上,切实做到心中有数、手中有招。在监管自律层面,应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注重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和扎实的调查研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研、预判、预警,做到防微杜渐。
第三,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净化互联网金融生态。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提高其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例如引导消费者通过阅读互联网金融理财方面的书籍、了解互联网金融侵权类的案件等方式丰富自己的互联网金融认知。当发现权益遭受侵害后,消费者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更大的侵害。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存在的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开启了构建互联网金融生态圈的活动,旨在打造便捷、健康、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系统。消费者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重要参与主体,要积极参与到相关活动之中,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和结果的评价、反馈来完善其的信用评级制度,为营造以信用度为标准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评判机制作出贡献。(来源:人民论坛网 文/王骏飞 编选:网经社)
【注:本文系2018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区域高等教育人力资本自主创新效应与技术追赶效应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8YJA880033)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邹亮志:《普惠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策略研究》,《金融经济》,2019年第10期。
②李倩:《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研究》,《新经济》,2016年第7期。
③俞林、康灿华、王龙:《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研究:以P2P网贷模式为例》,《南开经济研究》,2015年第5期。
④陈秀梅:《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宏观经济研究》,2014年第10期。
⑤李桂花、张荣荣、张玉:《金融改革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博弈论探讨——以P2P网贷为例》,《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年第20期。